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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食药监保通〔2018〕9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8〕7号)精神,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全省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 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为期 3个月的保健食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集中整顿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行政执法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3个月的集中整治,使保健食品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会议营销保健食品行为得到有 效规范,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保健食 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得到有效落 实,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进 一步规范。

二、整治重点

(一) 重点场所: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批发公司等(以下简称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单位)。

(二) 重点活动:以健康知识讲座、会议营销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活动。

三、整治内容

(一)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单位是否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查处无证和超范围销售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注:红牛、乐虎、劲酒等均属于保健食品)。

(二) 检查以健康知识讲座、会议营销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活动是否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的场所经营保健食品, 严厉打击无证销售和超范围销售及不在核定地点销售的“走卖” 行为。

(三) 检查以健康知识讲座、会议营销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活动是否有夸大功效、宣传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肃清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单位是否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销售保健食品,是否设立符合要求的 “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是否悬挂或张贴“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警示语。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禁止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禁止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或商品混放。

(五)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单位索证索票情况,看是否有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 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看是否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文 件;看是否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看是否有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看是否建立保健食品购进和销售台账,规范保健食品经营(销售) 索证索票行为,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完善保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有保障,来源可追踪。

(六)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单位是否经营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的假冒保健食品,是否有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销售行为,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到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中,统一部署安排,认 真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 认真落实,严格检查。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 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对保健食品批发企业、 会议营销活动等保健食品经营(销售)重点场所和行为进行重点 查、反复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会议营销中涉嫌诈骗、传销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  严肃查处,开展宣传。一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有力震慑违法分子;二是要利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六进”等各种形式,广 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扎实推进保健食品科普知识进社区活动,主动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四)  认真总结,及时报送。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要以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推送,并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监管处。

联系人:王彦宾

联系电话: 0971-886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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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